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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5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15民诉保170襄阳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张文平、周瑞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文平,周瑞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500-1号原告襄阳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筑城房地产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法定代表人陈辉强,筑城房地产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文平,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周瑞华,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筑城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张文平、周瑞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筑城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平、周瑞华名下位于樊城区长虹北路“长虹名筑”3幢2单元22层1室的房屋,原告筑城房地产公司提供了其名下位于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长虹名筑3幢2单元8层1室的房屋(房权证号:樊城区字第001708**号)作为担保,并同意本院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筑城房地产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对担保财产亦同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文平、周瑞华名下位于樊城区长虹北路“长虹名筑”3幢2单元22层1室的房屋。二、查封筑城房地产公司名下位于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长虹名筑3幢2单元8层1室的房屋(房权证号:樊城区字第001708**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胜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