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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4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蜀府东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4814号原告四川蜀府东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光辉。委托代理人叶新,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蜀府东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四川蜀府东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盛世中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蜀府东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蜀府东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