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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韩李成与柴秀芹、柴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李成,柴秀芹,柴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韩李成,男,195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柴秀芹,女,195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柴山,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郭崇智,河南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李成诉被告柴秀芹、柴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李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李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韩李成负担。审 判 员  牛 乐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人民陪审员  段小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