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韩李成与柴秀芹、柴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李成,柴秀芹,柴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韩李成,男,195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柴秀芹,女,195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柴山,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郭崇智,河南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李成诉被告柴秀芹、柴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李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李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韩李成负担。审 判 员 牛 乐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人民陪审员 段小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