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某甲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嘉检公诉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甲对被害人周某乙夫妇一直怀恨在心,于是产生了用液化气罐将周某乙夫妇炸死后再投案自首的想法。2015年3月6日,周某甲用买来的油桶在南充市嘉陵区某某镇加油站装了100元钱的93号汽油,分两次在某某镇的液化气加气站购买了三罐液化气。2015年3月7日凌晨0时许,周某甲将买来的东西搬至周某乙家附近,用买来的锁和锁扣将周某乙家的五道门从外面锁起来,然后将三罐液化气和汽油搬进周某乙家的猪圈,将油桶里的汽油浇到液化气罐上,然后将液化气罐的阀门打开,用打火机将汽油点燃,周某甲见火燃起来后,迅速离开现场,返回自己家中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自首,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某某派出所值班民警接警后迅速找到周某甲。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全案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甲认为小时候多次被邻居周某乙夫妇辱骂,对周某乙夫妇一直怀恨在心,产生了用液化气将周某乙夫妇炸死的想法。2015年3月6日,周某甲看到周某乙从成都回来了,便乘车到南充市嘉陵区某某镇购买了锁扣、汽油和三罐液化气等物运回家。同月7日凌晨,周某甲将买来的东西搬至周某乙家附近,先用买来的锁扣将周某乙家的几道门从外面锁起,然后将三罐液化气和汽油搬进周某乙家猪圈屋,放在过道上,把汽油桶打开将汽油浇到液化气罐上,然后把气罐阀门打开,用打火机点燃汽油后,迅速离开现场,回到自己家中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然后周某甲就在外面公路上等候。当晚,周某乙在自家二楼卧室睡觉,凌晨1时30分左右,周某乙听到外面有燃火的声音,又看到猪圈那边火烧得很大,便下楼查看,猪圈里面火很大,用厨房里的水去灭火,弄不灭,又看到猪圈靠自己睡觉的那面墙的位置有两个煤气罐,周围都在燃烧,怕煤气罐爆炸,就用水将衣服弄湿后盖在煤气罐上,后去开门,发现门都被从外面锁住,就用力推厨房的后门,将后门上的锁扣挣开跑了出去。随后,接到报警的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某某派出所值班民警迅速出警找到投案自首的周某甲,并赶到了周某乙家查看现场。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案件来源。2、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周某甲的身份信息。3、川惠诚司鉴[2015]JS第566号司法鉴定文书证实了被鉴定者周某甲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扣押清单证实了涉案工具菜刀一把被扣押的情况。5、110案件接处警信息证实了周某甲投案自首的事实。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某甲辨认出周某甲系在其家商铺买装汽油罐子等物品的人;周某甲辨认购买作案工具的商铺系某某镇某某街XX号。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某某乡XX村XX组以及周某乙家的现场概貌情况等。8、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某某派出所关于周某甲到案的情况说明,证实周某甲的到案情况。9、证人周某丙证言证实:其系某某乡某某村村书记,于2015年3月7日凌晨两点左右接到某某派出所民警打来的电话询问其村周某甲的个人情况。随后,派出所民警说周某甲本人打电话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称已经放火将同村的周某乙烧死,派出所民警让其到周某乙家看下情况。其到周某乙家时发现有间房屋里已经燃烧起来了,周某乙本人在屋外院坝上打电话,就进屋查看情况,看见猪圈的地上放有两个小煤气罐正在燃烧,小煤气罐上还盖着几件衣服,煤气罐旁边还放有一个装散装汽油的铁桶,马上就跑出去,让周某乙离远点并通知周围群众转移。其并不知道周某甲和周某乙之间有什么矛盾,只是周某甲曾经让周某乙把老宅卖给他,双方没有将价格谈好,就没有谈成。10、证人包某某证言证实:其一直在某某镇液化气充装站上班。2015年3月6日,当天其所在的充装站总共卖了三个小液化气罐,下午卖出去了两个小液化气罐,但是其没有在场,是其晚上做账的时候看见冉某某所开的票据上写的。所卖气罐和充气没有详细登记,只有一个“石油液化气充气单”。11、证人袁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3月6日中午的时候,具体时间其记不得了,有一个年轻人乘坐一辆小车拿着一个油桶想在其加油站买汽油,其问他买汽油做什么?那人说他家里的发电机没有油了,想买汽油给发电机加油。其问他买好多油,那人说买100元左右的汽油就够了。其就用加油枪给那人的油桶里面加了100元左右的汽油,然后那人加油后就走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12、证人冉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3月6日,其一直在某某镇液化气站上班,其负责加气、开票、收钱,那天加气的人很多,记得卖过3个小煤罐,还给这3个小煤罐加满气。上午10点左右,一个年轻小伙子来买了一个小煤气罐,还让其加气装满,当时其就给那人拿了一个新煤气罐,加上充气的钱一共收了120元并开了票。当天下午5点左右,那个年轻小伙子又来加气站,让其再卖两个新的小煤气罐并加满气给他。其又给他拿了两罐并装满气,总共收了240元。所卖气罐和充气没有详细的登记,只有一个石油液化气充气单,只记录了充气的公斤数,瓶数,金额,不记录客户信息。那天其所卖的3个小煤气罐是同一个人分两次买的,上午一次,下午一次则买了两罐。其不认识那人,也不记得具体长什么样子了,只记得他大概接近30岁,男,口音本地人,个子不高,身材也不胖。13、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3月6日中午的时候,其记得有一个20多岁的男子到我们门市上买了一个汽油罐,因为买这种东西的人比较少,所以有印象,这个男子大概20多岁,看起来比较老实,本地口音,身高有1米65的样子,中等身材,短头发,看见他的照片能够认得到,他在其这买了好几样东西,有一个20L的绿色铁制油罐,卖给他40元,有五把黑色的渝牌锁,是卖的2元钱一个,有一把塑料手柄,黑色头子的十字改刀,有几个绿色的箱扣,就是钉在门上用来挂锁那个,好像卖了他两三个,是一元钱一个,其问他买这么多锁做什么,那人说他买来锁门,其他的就没有问了。14、证人何某甲证言证实:周某甲家以前和其是一个大生产队的,周某甲有30岁了,没有结婚,小名叫“韩二娃”,他父亲叫周某丁,有70多岁了,有点驼背,他母亲叫何某乙,已经死了二十年左右了,周某甲还有一个哥哥叫周某己,30多岁,还没有结婚,现在在外面打工,还把他父亲一起接走了。前几天听说周某甲放火把村上周某乙的房子烧了。周某甲平时表现还是好,见了大家的面也要打招呼,只是和他说话的时候有点找不到头绪,之前他一直和他父亲住在一起,今年年后他父亲就和他哥哥一起走了,周某甲就一个人住在家中,他和其他的人比起来还是要笨一些,以前还和其一起在北京做过一年钢筋活路。以前和他打工的时候,他经常被别人嘲笑,也经常被人欺负。周某甲没有什么异常,就是有点笨,大家和他也能正常说话,生活也能自理,只是他们家一直比较穷。周某甲的父亲在七十年代的时候被周某乙用刀捅了屁股几刀,当时说的好像是周某丁和周某乙的老婆发生了什么关系,周某乙就用刀在村上晒坝把周某丁的屁股捅了几刀,其还帮忙抬了周某丁的,其他就没有什么了。15、证人周某戊证言证实:周某甲外号“韩二娃”。周某甲母亲何某乙已经去世。周某甲和他哥周某己都没有结婚,周某甲平时一个人在嘉陵区某某村生活,没有明显疾病,家里没有精神病史,他家的经济条件不是很好,周某甲的母亲是傻子,不能干活,不会自己穿衣服,吃饭还是知道,在周某甲五六岁的时候就去世了。周某甲的智力是正常的。1975年左右,那时候周某丁还没有结婚,周某乙怀疑周某丁与自己的女人有不正当的关系,周某乙就用刀将周某丁的屁股捅了几刀,那时候周某甲还没有出生。16、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6日上午12时左右,其从成都回到南充市嘉陵区某某乡某某村XX组XX号,大概晚上8点左右就睡觉了,睡在在二楼卧室内。凌晨一点半的样子,其听到外面有燃火的声音,看到猪圈那边火烧得很高,赶紧起床,并拿起手电筒到其睡觉的卧室外把电的总匝关掉。其下楼看到猪圈里面的火有三四米高,就用厨房里的水去灭火,但火太大了,水弄不灭。其看到一楼猪圈里靠其睡觉的卧室那面墙的位置有两个煤气罐,两个煤气罐相距只有一米的样子,两个煤气罐的周围都在燃烧。其先用水灭火,但是火太大,就到临厨房的客厅里拿了两件衣服,然后用水将衣服弄湿后盖在煤气罐上。其怕煤气罐爆炸,就去开客厅的门,但是开不了,外面已经有人把门锁了。其想从厨房出去,厨房有两道门,但是两道门都被人从外面锁了,无法出去。其用力推拉厨房的后门,就将厨房后门上锁的口子拉掉了,从厨房出来了。后警察就来了。其家与韩二娃平时没有什么交情,平时不说话。2013年韩二娃想以三万元买其家的房子,其没同意。17、被告人周某甲供述证实:其家庭关系不好,以前经常和其父亲、哥哥吵架。其之所以要选择炸死周某乙的方式来同归于尽,是因为其还是小孩子的时候,周某乙他们骂了好几次,其心里就恨他们。以前周某乙刺了其父亲一刀,其心里就一直恨他,想给父亲报仇。想与周某乙同归于尽这个想法去年国庆节的时候就有了,有这想法后其就一直在想用那种方法和他同归于尽,开始其想的用刀把他砍死,但其想到用刀砍太便宜他们了,只砍得到一个,然后其就想把他们炸死,杀人偿命,然后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之所以选择用煤气罐和汽油,是因为其在电视上看到煤气被点燃了爆炸,汽油只要是用来把煤气罐点燃。在2015年3月6日早上八九点的时候,其看见周某乙回来了,周某乙一个人在他家外的地里干活,由于周某乙两口子平时基本上都是一起的,以为他老婆也回来了,所以其就决定3月6号晚上和他们同归于尽。其买锁的目的是把周某乙他们锁在屋里,放火后他们跑不出来,买五把是因为周某乙家有五道门,这五道门有两道是在里面锁的,买完东西回家后,到晚上12点多,就准备去炸周某乙家了。其到周某乙家后,先把他家正面的三道门在外面用锁锁上,再把猪圈外面那面通往房屋里面的门锁上,这个本来只能从里面关的,所以其就把带的门扣扣用螺丝上在门上再用锁锁上的。门锁上以后,其又把这间屋通往屋外的门从外面上门扣扣后用锁锁上。其锁门的时候,还听到周某乙在屋里打鼾。门锁好后,其就回到放液化气和汽油的地方,直接把三罐液化气和汽油从周礼家猪圈后破的墙处搬进去,放在猪圈的过道上。其把液化气罐子放好后,就把汽油桶打开,倒了一多半的汽油在液化气罐子上,还倒了一点汽油把其身上带的卫生纸打湿,以便点火。最后把剩有的一小半桶汽油的油桶也挨着液化气罐子放着,并把液化气罐子的阀门打开。这些都弄好后,其拿着浸有汽油的卫生纸退到猪圈后面的破墙外,用打火机点燃纸巾,一下子液化气罐子的位置就燃起了大火。其看到火燃起来了,就跑回屋,并用家里的电话X****打110报警,称其杀人了。然后其就在家外面公路上等警察来。其从放火到警察来,就一直都把菜刀放在身上。带到在身上是为了防止有其他坏人,不是要伤害警察或者其他好人。其在看到警察来了之后,就把刀拿出来丢在公路上了,然后警察就把其带到派出所了。18、南充市公案局嘉陵区分局出具的关于周某甲到案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3月7日1时40分,某某派出所接110转警称,某某乡某某村XX组XX号居民周某甲用汽油火烧周某乙家房屋,并在房屋内放置3个煤气罐准备将其炸死。现周某甲要投案自首。民警接报后迅速赶往现场的,在某某乡某某村处公路上发现前来派出所投案自首的周某甲,民警随即进行调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出于报复,采用放火爆炸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被害人周某乙发现,尚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作案后自己拨打报警电话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周某甲的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二、对涉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梁远文人民陪审员 李雪梅人民陪审员 周明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