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弥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张汉学与张洪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学,张洪志,刘俊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弥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张汉学。被告张洪志。被告刘俊太。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汉学与被告张洪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物一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张汉学提供的担保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二、冻结被告张洪志等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郄纬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帅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