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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瓦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肖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瓦民初字第210号原告肖某某,女,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肖敬雷,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屈克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