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瓦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肖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瓦民初字第210号原告肖某某,女,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肖敬雷,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屈克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