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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孙德赤与郭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赤,郭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民初字第136号原告孙德赤。被告郭杰,约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赤诉被告郭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德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德赤负担。审判员  宋琳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