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孙德赤与郭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赤,郭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民初字第136号原告孙德赤。被告郭杰,约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赤诉被告郭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德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德赤负担。审判员 宋琳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