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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碧商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周裕凯与孔令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裕凯,孔令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碧商初字第210号原告:周裕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伟革。被告:孔令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裕凯与被告孔令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裕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裕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周裕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跳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