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碧商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周裕凯与孔令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裕凯,孔令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碧商初字第210号原告:周裕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伟革。被告:孔令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裕凯与被告孔令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裕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裕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周裕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跳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