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黄贵与裕通建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黄求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15民四初75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贵,裕通建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黄求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753号原告:黄贵,1968年9月21日,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吴秀峰、杨俊逸,均系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裕通建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张钦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敏哪,该司职员。被告:黄求象,住广东省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贵诉被告裕通建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黄求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贵于2015年8月13日以其正与被告裕通建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黄求象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50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黄贵负担。审 判 长 廖雅婧人民陪审员 卓燕君人民陪审员 肖致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嘉杰梁雅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