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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昔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昔民初字第362号原告刘某甲。被告赵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李志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令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