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昔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昔民初字第362号原告刘某甲。被告赵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李志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令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