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包执字第7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文早申请执行韩立新、白礼平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09包执字第00720-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早,韩立新,白礼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包执字第720-1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早。被执行人韩立新。被执行人白礼平。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09)包民一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09年8月17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人民币本金88380元,利息12178元,诉讼费3680元,执行费1226元,总计10546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立新、白礼平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0546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爱桂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〇九年××月××日书记员 汪民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