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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包执字第7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文早申请执行韩立新、白礼平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09包执字第00720-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早,韩立新,白礼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包执字第720-1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早。被执行人韩立新。被执行人白礼平。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09)包民一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09年8月17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人民币本金88380元,利息12178元,诉讼费3680元,执行费1226元,总计10546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立新、白礼平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0546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爱桂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〇九年××月××日书记员  汪民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