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许飞与罗诗明、万宝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飞,罗诗明,万宝珍,罗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268号申请执行人:许飞,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罗诗明,男,195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长临镇长临村许九南街组。身份证号码3401231951********。被执行人:万宝珍,女,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0123195808122862.被执行人:罗俊,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身份证号码32082197807018116.申请执行人许飞与被执行人罗诗明、万宝珍、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据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诗明、万宝珍、罗俊银行存款49万元(含诉讼费4525元、执行费69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