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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民初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孙正荣与秦宗华、秦子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正荣,秦宗华,秦子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0640号原告孙正荣,泰州市凤凰街道忠南村一组42号。委托代理人吉莉,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宗华。被告秦子菡。原告孙正荣与被告秦宗华、秦子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该案起诉后,被告秦宗华、秦子菡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本院依法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孙正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宗华、秦子菡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正荣诉称:2014年3月,秦宗华因家庭经营需要向其借款50万元,借期一个月,月利率20‰,2014年3月17日,秦宗华向其出具借条,秦子菡作为担保人签字。其将2万元现金及48万元本票交给秦宗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秦宗华、秦子菡偿还借款50万元、期内利息1万元、逾期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被告秦宗华、秦子菡承担律师服务费21350元;3、被告秦宗华、秦子菡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秦宗华、秦子菡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秦宗华向孙正荣借款并出具借条,称:“秦宗华因家庭经营所需向孙正荣借款伍拾万元,借款期限一月,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2014年4月16日止,月利率20‰,如逾期不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承担律师服务费,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下范围为借款本息、逾期利息及代理费等,保证期间为借款期满后两年”。秦子菡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本票复印件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秦宗华向孙正荣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秦宗华理应及时偿还借款。孙正荣主张的期内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主张的逾期利息,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孙正荣与秦宗华、秦子菡约定了律师服务费的承担,孙正荣主张的律师服务费不超过规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秦子菡作为担保人与对方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其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秦宗华、秦子菡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宗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正荣支付借款50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秦宗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正荣支付律师服务费2.135万元;三、被告秦子菡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1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914元,由被告秦宗华、秦子菡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0314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款源:上诉费;一审案号;编码:112001]。审 判 长  吴 兵人民陪审员  殷进明人民陪审员  肖桂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 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