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三里河支行与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姜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三里河支行,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姜林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286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三里河支行,住所地青岛胶州市。代表人肖茂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月,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姜林刚,经理。被告姜林刚,男,汉族,住青岛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三里河支行与被告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姜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三里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12元,撤诉减半收取158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籽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