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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执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庆东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庆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2164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庆东,男,1987年1月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商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庆东在银行的存款1500元。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单位银行帐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清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