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执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庆东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庆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2164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庆东,男,1987年1月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商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庆东在银行的存款1500元。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单位银行帐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清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