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潞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赵新虎诉代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虎,代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839号原告赵新虎,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襄垣县候堡镇东回辕村1组259号。被告代军,男,40岁,汉族,住潞城市店上镇河湃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虎诉被告代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5元,减半收取84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艳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