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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潞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赵新虎诉代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虎,代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839号原告赵新虎,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襄垣县候堡镇东回辕村1组259号。被告代军,男,40岁,汉族,住潞城市店上镇河湃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虎诉被告代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5元,减半收取84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艳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