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益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眉山嘉峰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王毓瑛、XX、袁静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江堰市益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眉山嘉峰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王毓瑛,XX,袁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益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康益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眉山嘉峰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原眉山铭鼎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毓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毓瑛,女,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XX,女,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袁静,女,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益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眉山嘉峰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王毓瑛、XX、袁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都江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万元、律师费138000元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35800元、执行费32896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XX银行存款32000元,本院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尚余3106000元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案件诉讼费、执行费未执行到位。现查明,被执行人眉山嘉峰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王毓瑛、XX、袁静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都江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世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文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