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温苍执民字第5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苍南泰和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肖少微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苍南泰和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肖少微,蔡荣广,林岩,王瑞清,叶君奋,林昌琦,五龙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苍执民字第501-1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住所地:。负责人王学津,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苍南泰和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肖少微。被执行人肖少微,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被执行人蔡荣广。被执行人林岩。被执行人王瑞清。被执行人叶君奋。被执行人林昌琦。被执行人五龙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法定代表人林昌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3)温苍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本院已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温苍商初字第444-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叶君奋、林昌琦名下的坐落于乐清市虹桥镇西街120号(现门牌为××)房屋(房产证号:乐房权证虹桥字第××号、乐房虹桥镇字第120009347)。遂于2014年3月3日依法裁定:拍卖此房屋。在网拍过程中,因案外人于2014年11月提出异议,故暂停拍卖。现由于查封期限已过,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叶君奋、林昌琦名下的坐落于乐清市虹桥镇西街120号(现门牌为202号)房屋(房产证号:乐房权证虹桥字第××号、乐房虹桥镇字第120009347)。二、被执行人叶君奋、林昌琦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尔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