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何英秀与被告马廷芳,何艳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英秀,马廷芳,何艳,何英荣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132号原告何英秀,女,195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马廷芳,女,195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何艳,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何英荣,女,194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何英秀诉被告马廷芳、何艳、何英荣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英秀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英秀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英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英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饶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赟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