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岳西县天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同春工贸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执保字第00070号申请人:岳西县天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诚润。被申请人:安徽省同春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志良。申请人岳西县天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同春工贸有限公司在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股权价值75万元)的查封冻结、限制转让。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岳西县天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同春工贸有限公司在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股权价值75万元)的查封冻结、限制转让;二、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即岳西县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X号天鹅广场XX室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为岳公房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岳国用(XXXX)第XXXX号)的查封、限制转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刘东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任文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