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3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冯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304号原告:冯某,女。被告:严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冯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赵成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传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