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三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乔建强与邢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建强,邢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366号原告乔建强,自由职业。被告邢谨,南昌路滨河印象卓邦物业总经理。原告乔建强诉被告邢谨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乔建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建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建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建强承担。审 判 长 张玮玮人民陪审员 张芝政人民陪审员 潘洛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