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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三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乔建强与邢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建强,邢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366号原告乔建强,自由职业。被告邢谨,南昌路滨河印象卓邦物业总经理。原告乔建强诉被告邢谨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乔建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建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建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建强承担。审 判 长  张玮玮人民陪审员  张芝政人民陪审员  潘洛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