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催字第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合肥硅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怀宁县万家乐交电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硅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怀宁县万家乐交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催字第0042号申请人合肥硅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与丹霞路交口名筑花园33幢705。法定代表人李潇峰,该公司总经理。申报人怀宁县万家乐交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高河大道208号。法定代表人谢宏俊,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合肥硅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承兑汇票遗失(该汇票号码为,金额为100000元,付款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21日向农行盐城亭湖支行送达了停止支付通知书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怀宁县万家乐交电有限责任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合肥硅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商干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