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小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甘春喜与赵木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春喜,赵木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小字第52号原告甘春喜,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叶县。被告赵木申,男,195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春喜与被告赵木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春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春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甘春喜负担25元。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东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