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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小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甘春喜与赵木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春喜,赵木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小字第52号原告甘春喜,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叶县。被告赵木申,男,195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春喜与被告赵木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春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春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甘春喜负担25元。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东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