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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吴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靖刑初字第21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甲被控交通肇事一案,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6日以靖检诉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甲驾驶闽F×××××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319线由漳州往龙岩方向行驶至125KM+900M处(金山镇东建村路段),右转弯驶出道路时,于路右非机动车车道与后方同向被害人吴某丙无证驾驶的未登记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害人吴某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南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取证核实,认定被告人吴某甲驾车至肇事路段,驶出道路时,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在接受调查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吴某甲与被害人吴某丙的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告人吴某甲能预付被害人家属赔偿款人民币30000元,并额外补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38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吴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经南靖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以上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南靖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南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前科查询证明、归案说明、协议书、谅解书、南靖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能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能支付被害人家属补偿款项,并预付赔偿款项,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甲具有上述从轻量刑情节,有悔罪表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依法予以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根据吴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余艳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赖惠贞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