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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胡某甲、胡某乙与上海电子商城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上海电子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444号原告胡某甲。原告胡某乙。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系原告胡某甲之子,原告胡某乙之弟)。被告上海电子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建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云龙,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胡某乙与被告上海电子商城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胡某乙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胡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云龙审 判 员  陶伟春人民陪审员  洪国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岳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