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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立民申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胡奕林与麦顺明股权转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奕林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立民申字第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胡奕林,男,汉族,1963年1月4日出生,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开平市。委托代理人:朱甲斌,系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瑞瑞,系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胡奕林与被申请人麦顺明、原审被告甄沃华、司徒健超、李炳强、广州发纳利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江中法民二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9日通过本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请求:1、依法撤销(2012)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江中法民二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2、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将再审申请人胡奕林的再审申请材料退还本院,要求本院依法处理并向当事人做好关于申请再审的释明工作。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江中法民二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该案已于2013年10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胡奕林若对该判决申请再审最迟应在2014年4月23日前提出。胡奕林提出再审申请时已经超过法定申请再审的期限。本院认为:胡奕林提出再审申请时已经超过法定申请再审的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胡奕林的再审申请。如仍不服本院(2013)江中法民二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向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审判长  陈汉锡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谭力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艳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