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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立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杜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立保字第61号申请人丁某某,男,1946年5月3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颐寿街绿荫小区4-4-102。被申请人杜某某,男,1963年8月13日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寻寨镇董夏村*号。申请人丁某某与被申请人杜某某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丁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杜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XXX**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丁某某提供1.5万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丁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杜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XXX**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姚秋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