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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破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安徽嘉益玻璃器皿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嘉益玻璃器皿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破字第00001-1号申请人:安徽嘉益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法定代表人:姜克忠,该公司董事长。2015年7月14日,安徽嘉益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以公司亏损严重,且于2014年10月25日停止经营,基于公司现状已严重资不抵债,恢复经营,扭亏为盈无希望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申请人安徽嘉益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向本院递交了破产清算申请、财产状况说明、债权清册、债务清册、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交纳情况以及职工安置预案,但至今未提交债务人企业至破产申请日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以及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债务人企业审计后作出的审计报告。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嘉益玻璃器皿有限公司欠缺材料,本院责成其限期补正。但该申请人一直未予补正,致使该案无法启动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徽嘉益玻璃器皿有限公司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公其审判员  江 勇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