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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夏靖与林为棒、福建省安溪广福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林为棒,福建省安溪广福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181号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蔡荣谋、余建州,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为棒,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福建省安溪广福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法定代表人林为棒,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夏靖与被告林为棒、福建省安溪广福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谢朝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