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夏靖与林为棒、福建省安溪广福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林为棒,福建省安溪广福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181号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蔡荣谋、余建州,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为棒,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福建省安溪广福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法定代表人林为棒,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夏靖与被告林为棒、福建省安溪广福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谢朝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