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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欧宗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宗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252号罪犯欧宗发,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0日,重庆市北碚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30日作出(2007)渝五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宗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原判时预缴10000元,本次减刑缴纳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5500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5月13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0年11月11日、2012年3月9日、2013年4月12日、2014年7月4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一个月、一年一个月、一年四个月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欧宗发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欧宗发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记功奖励四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欧宗发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有重庆市北碚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在卷,证实该犯暂不具备财产刑执行能力。本院认为,罪犯欧宗发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结合其财产刑已执行部分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宗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