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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3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3486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65年。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965年。本案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贵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