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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彬执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岳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彬执字第0034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被执行人岳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岳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本院(2015)彬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岳某某给付杨某2917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岳某某未积极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5年4月23日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岳某某称申请执行人杨某婚前借其20000元并有借条,要求相互折抵。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杨某意见其同意折抵20000元。经双方当事人和解:由岳某某给付杨某10000元执行此案,申请执行人杨某已领取案款10000元。执行受理费350元免缴,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彬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孝民审判员  李金刚审判员  罗立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