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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胡菊花与金小辉、金云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胡菊花,金小辉,金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816号申请执行人胡菊花。被执行人金小辉。被执行人金云国。申请执行人胡菊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仑民初字第0004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8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金云国在(2015)甬仑执民字第181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