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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申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稽殿举与哈市呼兰区莲花镇孤榆村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嵇殿举,哈尔滨市呼兰区莲花镇孤榆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申字第1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嵇殿举,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莲花镇孤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莲花镇孤榆村。法定代表人:嵇海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嵇殿举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呼兰区莲花镇孤榆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4)呼民再字第6号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嵇殿举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未向嵇殿举送达开庭传票,程序违法,故申请对本案再审。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呼兰区莲花镇孤榆村村民委员会未出庭。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因嵇殿举是对一审法院作出的按嵇殿举自动撤诉处理的裁定不服而向本院申请再审,不属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因一审法院作出的(2014)呼民再字第6号民事裁定系再审裁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也不属法院应予受理的申请再审案件。综上,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应裁定驳回嵇殿举的再审申请。综上,嵇殿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嵇殿举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景学武审判员 张玉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桔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