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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小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田书生与被告王奇、王赵平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书生,王奇,王赵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初字第00073号原告田书生,男,1991年出生。被告王奇,男,36岁。被告王赵平,男,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书生与被告王奇、王赵平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书生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书生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书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香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 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