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小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田书生与被告王奇、王赵平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书生,王奇,王赵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初字第00073号原告田书生,男,1991年出生。被告王奇,男,36岁。被告王赵平,男,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书生与被告王奇、王赵平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书生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书生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书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香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 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