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调确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胡德水、冯青付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德水,冯青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调确字第00065号申请人:胡德水,男,汉族,1972年8月9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人:冯青付,男,汉族,1960年8月4日生,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申请人胡德水、冯青付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胡德水、冯青付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6日经淮南市大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胡德水一次性赔偿冯青付此次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185.70元,于2015年8月22日前支付;胡德水、冯青付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本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邸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