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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金星诉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星,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1835号原告吴金星,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7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邹鹏,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东路68号。法定代表人徐敦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朝阳洞建材巷1号。法定代表人李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星诉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金星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金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00元,报经本院院长审批后免交。审判员  何小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