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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一字第02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高玉洁与郭方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玉洁,郭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字第02502号原告:高玉洁,女,汉族。被告:郭方勇,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宿埇民保字第49号民书裁定书,查封了原告高玉洁提供担保的皖L号福特牌小型轿车一辆,同时查封了郭方勇所有的皖L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现因该案已经审理终结并履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原告高玉洁提供担保的皖L号福特牌小型轿车的查封。2、解除对被告郭方勇所有的皖L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礼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