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一字第02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高玉洁与郭方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玉洁,郭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字第02502号原告:高玉洁,女,汉族。被告:郭方勇,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宿埇民保字第49号民书裁定书,查封了原告高玉洁提供担保的皖L号福特牌小型轿车一辆,同时查封了郭方勇所有的皖L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现因该案已经审理终结并履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原告高玉洁提供担保的皖L号福特牌小型轿车的查封。2、解除对被告郭方勇所有的皖L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礼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