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福建皇家龙茶业有限公司、邹圳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福建皇家龙茶业有限公司,邹圳达,杨龙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67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号立信大厦一楼。代表人丘毅亨。委托代理人连莉。委托代理人詹莲丽,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皇家龙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湖林乡西陂村。法定代表人陈丽萍。被告邹圳达,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杨龙美,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福建皇家龙茶业有限公司、邹圳达、杨龙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芳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 芳人民陪审员 洪 心人民陪审员 郑明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黄阿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