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南民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改霞与被告甘晓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改霞,甘晓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南���初字第00223号原告周改霞,女,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商加荣,商南县试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甘晓宏,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改霞与被告甘晓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改霞因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甘晓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改霞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改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50元,由原告周改霞承担。审 判 长 陈宝珍人民陪审员 鲁厚强人民陪审员 章仁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