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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南民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改霞与被告甘晓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改霞,甘晓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南���初字第00223号原告周改霞,女,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商加荣,商南县试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甘晓宏,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改霞与被告甘晓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改霞因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甘晓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改霞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改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50元,由原告周改霞承担。审 判 长  陈宝珍人民陪审员  鲁厚强人民陪审员  章仁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