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卢某诉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卢某,男,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孙某,女,1981年10月28日生,汉族,居民。原告卢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诉称:原、被告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于2007年6月28日在临沭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的性格、脾气、生活习惯等各方面存在差异,没有建立起深厚的感情。现被告离家出走未归,经多方查找杳无音讯。原、被告未生育子女。综上,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孙某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于2007年6月28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10月被告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回。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证明二份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均一般,登记结婚时间不长,被告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与原告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达六年之久,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财产的分割问题,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清原、被告的财产状况,本案暂不予处理,原、被告可就财产分割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卢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晓人民陪审员 张 建人民陪审员 王连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长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