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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厦门旭福源建材有限公司与李君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初字第932号原告厦门旭福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护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水福、林伟文,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君福,男。原告厦门旭福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君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菡菲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肖水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君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厦门旭福源建材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建材。2012年11月1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54009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约定:如有异议可向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约定的支付欠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却不支付欠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4009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李君福辩称,本案欠款并非被告个人所欠,系被告与案外人金培涛合伙欠下的债务,不应由被告一人承担。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9年10月10日至2012年11月1日期间向原告购买建材。2012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对账单,确认尚欠原告货款54009元。但被告至今未付清该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对账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法庭审理笔录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交的对账单有相应的原件,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据此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货款54009元,有对账单为凭,而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付清该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400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被告逾期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1月23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故原告的相应诉求,本院亦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君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厦门旭福源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40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以5400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月23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李君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李君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马菡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黄钟灵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