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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晃民一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晃民一初字第354号原告姚某某,女,1978年9月16日出生。被告田某某,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龙律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