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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张某某侵占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古刑初字第98号自诉人田某某,唐山冶金矿山机械厂退休工人。被告人张某某。自诉人田某某以被告人张某某犯侵占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田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本案事发时二人虽然离婚,但双方吃住扔在一起,生活方式不变,因此双方的财产来往不存在保管与被保管的关系,且自诉人田某某控诉被告人张某某犯侵占罪的事实,自诉人田某某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田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刘金刚审判员赵本顺代理审判员崔莎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蒋晓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