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赤刑执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田彦海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彦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392号罪犯田彦海,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七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二月二日作出(2010)赤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彦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伟丽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赔偿人民币40731.60元(未赔付)。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田彦海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10)内刑三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5月24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13)内刑减字第409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9月20日起至2032年10月1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田彦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彦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平均91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创产值24802.49元。自2012年12月26日至2015年2月25日累计考核分402.7分,记功6次。罪犯田彦海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田彦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彦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13年9月20日起至2031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审 判 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