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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行审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胡高望、应叶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胡高望,应叶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永行审字第180号申请人: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福明。被执行人:胡高望。被执行人:应叶英。申请人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胡高望、应叶英拒不履行其永人口计生征字[2015]7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15年3月23日对被执行人胡高望、应叶英所作的永人口计生征字[2015]7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胡高望、应叶英于2015年9月30日前,履行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永人口计生征字[2015]73号《征收社��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征收社会抚养费129944元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卢发扬审 判 员 朱子云审 判 员 李爱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夏蕴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