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执民字第17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作楷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作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平执民字第1757-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650005-9,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京都花苑D幢大楼一至三层。法定代表人:俞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盘,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温作楷,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平商特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作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温作楷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水头镇泾川中路192号房屋,但上述财产暂无法变现。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温作楷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水头镇泾川中路192号房屋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最高限额为29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温作楷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0050元、申请执行费19400元。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产变现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平执民字第17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学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