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于民二初字第3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杨万启与被告何瑞斌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万启,何瑞斌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3844号原告:杨万启,男,193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何瑞斌,男,1948年出生,回族,农民,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杨万启诉被告何瑞斌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京玉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张晓悦、郭雪颖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万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瑞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系邻居。根据1997年8月19日房屋所有权证附图已显示,其家东山墙以东为4.3米,但实际仅为3.6米,被告占其宅基地0.7米。因此其曾多次找被告协商,但被告未同意。后又多次找到乡政府土地所要求解决此问题,于2007年7月5日经乡、区、市土地部门测量,并出具一份决定书,即被告应退还27cm,再后来就没有人管了。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退还其被侵占的宅基地0.7米;2、赔偿多年经济损失7万元(2004年至2015年,共11年);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何瑞斌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后,未提出答辩。本院认为,依原告的主张,本案属宅基地使用权的界限范围发生的争议。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因本案当事人未能够协商解决,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其属于行政权调整范畴,人民法院不能以司法权代替行政权,径行加以确认和处理。因此,本案原告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依法应予以驳回。原告可在涉案土地权属先行确定后,另行寻求公力救济途径,以期保护权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万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金京玉人民陪审员  郭雪颖人民陪审员  张晓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