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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秀珍与郭少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珍,郭少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521号原告李秀珍,农民。被告郭少滨(曾用名郭长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珍与被告郭少滨(曾用名郭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秀珍承担。审判员  王玉霞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