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秀珍与郭少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珍,郭少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521号原告李秀珍,农民。被告郭少滨(曾用名郭长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珍与被告郭少滨(曾用名郭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秀珍承担。审判员 王玉霞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腾 来源: